法院公告
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474号
罗利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丹月、李建军、罗利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丹月、李建军支付丰收福农卡欠款本金94000元,利息2898.48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007.13元,违约金966.16元,合计100871.7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1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罗利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正林、徐金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月2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7破5号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日(节假日除外)前向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幢二楼201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989778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10:0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址:磐安县新市路1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磐安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7月12日第5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7976号,案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