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6日
(2018)浙0191民初3601号
殷沙沙:本院受理原告肖奇与被告殷沙沙、陈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6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1824号
马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岑国平诉被告马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7864号
林楚华: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178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280号
沈玉祥、唐建立:本院受理原告温震江诉被告沈玉祥、唐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居住地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42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900号
倪利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卫平与被告倪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1317号
张世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静娣与被告张世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1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破11号之一
2019年8月26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象山宏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淅0225破9号之一
2019年8月26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润亚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润亚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润亚制衣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宁波润亚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宁波润亚制衣有限公司破产。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681引调10856号
诸暨市枫桥鼎洲纺织厂: 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立忠纺织厂与被告诸暨市枫桥鼎洲纺织厂、周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诸暨市枫桥鼎洲纺织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诸暨市枫桥鼎洲纺织厂公告送达该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称:两被告因需,自2012年起多年向原告购买牛津布等,所欠原告布款1536385元,两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立下租赁协议书一份,以店面及厂房70万元由原告承租,及由原告支付装修费18万元(共88万元)。尚欠原告布款656385元,由被告周宏根于2017年1月20日出面亲笔立下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两被告共同支付布款人民币65638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绍来、楼晓英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枫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7417号
刘贵明(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908162077):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隆与被告刘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2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10626号
姚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902010611):本院受理原告赵平与被告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4364号
林应波(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06078410),苏燕(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709034140):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豪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715号
吴焱青: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新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娄桥选桥鞋料复台加工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程子华、曹利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潘德约、叶海鸥,联系号码:18267830577,18657718560。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时代广场商务楼六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力拓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认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22号
罗庆发:本院受理原告朱小霞与被告罗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庆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小霞劳动报酬68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5元(由原告垫付),共计475元,由被告罗庆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28号
罗庆发: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婷与被告罗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庆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茂婷劳动报酬285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5元(由原告垫付),共计475元,由被告罗庆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34号
罗庆发:本院受理原告郑秀钗与被告罗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庆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秀钗劳动报酬335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5元(由原告垫付),共计475元,由被告罗庆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37号
罗庆发:本院受理原告程琴与被告罗庆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庆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琴劳动报35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5元(由原告垫付),共计475元,由被告罗庆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67号
熊聚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聚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聚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247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29元,由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熊聚蛟负担604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99元,由被告熊聚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659号
黄鑫:本院受理原告朱智慧与被告黄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7日9: 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