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3民初641号
沈永勇、王建琴:原告范李春与被告沈永勇、王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无法送达判决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沈永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9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沈永勇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2108号
楼琴书、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开喜、臧赛晓、黄廷汉、楼琴书及第三人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楼琴书对第三人金华市铭格光电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的债务[(2015) 昆千商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昆山天洋热熔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5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78元,由被告楼琴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648号
王伟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华与被告王伟文、永康市鹏达家庭农场、郎时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50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月28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