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1日
(2019)浙0411民初3168号
张晓建、陈艳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与被告张晓建、陈艳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5622号
吴宝龙、朱秀英、吴斌、朱樱、湖州练虹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兴隐含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吴宝龙、朱秀英、吴斌、朱樱、湖州练虹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遇法定假日延顺)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2837号
胡长修:本院受理原告董茂荣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长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茂荣装修款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4390元,由被告胡长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案件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4718号之一
陈祖繁:本院受理原告温宪方诉被告陈祖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420号
郑兴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晟诉被告郑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及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从2019年5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按月息一分、共40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991号
蔡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吉耀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吉耀明玻璃有限公司货款79527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440元,由被告蔡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624破申3号
本院根据周木明、杨书英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新昌县三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为新昌县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新昌县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通讯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93号二楼,邮编:31240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王慧勇律师、任春君律师13857503600,13819555003),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昌县三和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新昌县三和食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新昌县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85号)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3-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140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双嘉旅行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双嘉旅行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11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606794773。
金华市双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双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双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2-1号
本院在(2015)金婺执民字第394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696868、15336936070。
金华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雷安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322号
杨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南江与被告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才归还原告李南江借款9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9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00元,由被告杨才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255号
张继炳:本院受理原告吕明升与被告张继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7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继炳支付原告吕明升货款24738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明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吕明升负担89元,由被告张继炳负担20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953号
王建忠: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荣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建忠归还原告陈正荣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9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1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319号
朱倩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龙与被告朱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倩军支付原告张林龙货款人民币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