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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1日

  (2019) 浙0102民初2635号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科亿建设有限公司诉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2民初3101号

  许丽东、王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近江食品市场众鑫食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2民初4441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玉玲与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6民初5532号

  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治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240号

  徐鼎:本院受理原告杨增辉诉被告徐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824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0民初16806号

  浙江舌上餐饮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雅源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651号

  周维晓: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0民初14698号

  沈新龙、张和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2月18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849号

  朱晓岚: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金阳诉被告朱晓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84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6444号

  董小波、张雪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被告董小波、张雪芬、宁波市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6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2号

  2018年3月21日,本院根据奉化金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总额为2 772 751.43元,涉及的债务总额约为100 925 934.18元,资产负债额为-98 153 18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宣告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破17号之一

  2019年9月9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宣告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象山兴诺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6727号

  刘忠(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6609101017):本院受理原告陈天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394号

  刘庆丰、肖毕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庆丰、肖毕毕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8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的(2018)浙0304破68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申请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8)浙0304破6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学敏的申请,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股东曾国芳、吴雪民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坚、邹永迪,联系号码:13806882776、18658355556。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炯博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11号

  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77号

  夏东发:本院受理原告刘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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