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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为提取公积金 虚开购房发票

金额超过40万元将面临刑责

  通讯员 谢敏敏 

  本报讯 在没有实际购房的情况下,购买了一份增值税普通购房发票以及对应的购房合同,凭着这些材料在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25万余元。11月1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经侦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对叶某进行查处。叶某不仅如数退缴了公积金,被处罚款及锁定公积金提取期限3年,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叶某并非个例。今年,柯桥区经侦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柯桥区企事业部门及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公积金账户存有余额,而自身又存在资金使用需求,便采取购买房产发票、伪造购房合同等资料的形式前往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余额,公安部门已累计查处11人。

  经侦部门提醒,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情节轻的,面临罚款以及被锁定提取公积金资格等;虚开金额达40万元的,将被立案侦查并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为提取公积金 虚开购房发票 2019-11-12 2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