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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472号
王建敏、施建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王建敏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91199.12元(其中本金80101.63元、截止2019年6月1日利息5888.62元,其他费用5208.87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判令被告施建雷对王建敏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芝花、李维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308号
陈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陈雷偿付借款本金12300.17元,截至2019年9月4日利息194.96元,罚息468.23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2963.36元并支付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陈雷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芝花、李维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6489号
王婷婷、罗进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王婷婷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47780.91元(其中本金44026.74元、截止2019年5月30日利息3694.17元,其他费用60元),及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判令被告罗进章对王婷婷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芝花、李维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