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11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破37号,内文“联系人:苑定静”应为“联系人:范定静”,特此更正。
(2019)浙1004民初7321号
王小勇、杨利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王小勇偿付借款本金93000元、截至2019年9月2日利息9485.7元,罚息2529.6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05015.3元并支付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判令被告王小勇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杨利闽对被告王小勇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芝花、李维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265号
阮吉友、郑灵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钧文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被告返还原告代偿金133197.75元。(268797.75元代偿金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71440元,并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9月25日的利息11798元);二、判令被告郑灵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1日。本案由审判员施通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芝花、李维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7266号
阮吉友、郑灵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与你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金132792.33元。(268392.33元代偿金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月10日的利息71440元,并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9月25日利息11420元);二、判令被告郑灵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