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5日
(2019)浙0411民初3258号
李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余国平与被告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6378号
凌小明、徐水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凌小明、徐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申请,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6日前(节假日除外)向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联系方式:13526311690(王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利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14: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浙江丰理军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6日前(节假日除外)向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联系方式:13526311690(王会计)。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耀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下午3:15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3326号
叶文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万喜饰品配件商行为与被告叶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叶文海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33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文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万喜饰品配件商行(经营者:冯小俊)货款1825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叶文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