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8日
(2019)浙0106民初5173号
邬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玉伟诉你、邬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9)浙0106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5171号
沈海华、邬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玉伟诉你们、邬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9)浙0106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5166号
陈法龙、邬春华:本院受理原告郑玉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9)浙0106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766号
李政建:本院对原告田勇诉被告李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李政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25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李政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李政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田勇。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3778号
杭州市江干区启梵装饰设计工作室、吴涵:本院对原告浙江一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启梵装饰设计工作室、吴涵、洪晓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3358号
浙江新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夏东明:本院对原告陈明诉被告浙江新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夏东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318号
郑书建、郑经爱、方建美:本院对原告张学杰、黄治平诉被告郑书建、郑经爱、方建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6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346号
网润金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多青诉被告网润金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469号
潘海燕、阮吉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46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464号
刘国艳、刘应兵: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46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425号
程卫钱:本院审理原告姜金德诉被告程卫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104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2096号之一
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晔诉被告杭州全之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渊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民催9号
安徽大学因灭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544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大学。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45445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尚实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承泰能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4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4日、最后持票人为安徽大学。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浙0206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北仑区供销社有限公司对宁波正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浙0206强清2号决定书,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正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宁波正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接到清算组发出的申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江北世茂日湖(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陈秀芝、张澜,联系电话:0574-87052772/0574-8738095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形成原因等,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等文件。宁波正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15号
本院根据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浃江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7日前,向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邵敏,电话:1865841928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凯泰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明州西路187号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8299号
童秀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鹿城法院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24-3号
2017年3月22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宝呈鞋跟加工场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群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3330元,而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群力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宣告群力鞋业破产并终结群力鞋业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098号
陈上胜、甘春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上胜、甘春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341号
陈碧琴、何继锋、陈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碧琴、何继锋、陈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78号
唐鹏:本院受理原告常道勤与被告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954号
包乐愉:本院受理原告吴大升与被告包乐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9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825号
温州市合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湖北洪氏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康嘉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合琦美鞋业有限公司、湖北洪氏鞋业有限公司、洪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222号
王曰飞:本院受理原告孙明辉与被告王曰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8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的(2018)浙0304破68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申请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8)浙0304破6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水头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蘧鑫皮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蘧鑫皮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向温州蘧鑫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宏桥,联系电话:139577997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蘧鑫皮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宝鼎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宝鼎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27日向温州宝鼎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陶宏桥,联系电话:1395779973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宝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