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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9日

  (2019)浙0191民初1648号

  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1杭州市分司与被告杭州远迅速递有限公司、石兰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9801号

  李飞杨(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11021975):本院受理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诉戴伟及你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353号

  徐早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立邦塑粉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3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叶婷婷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股东章国宝、章仁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衍、陆亚妮,联系号码: 18067797566、18205778799。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律师楼5-6层)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天禾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需发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任,委和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宏信中底厂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王育林、杨剑芬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柳兰、陈瑶,联系号码:15088551001、15988720710.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89号新益大厦A幢4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昱晟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81号

  赵有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众汇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175号

  刘沅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瑞光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04号

  杨柳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05号

  王俊灵: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俊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009号

  彭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彭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03号

  李春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春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11号

  吴永亮: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73号

  邱达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三星鞋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231号

  杭州黑蝠社服饰有限公司、周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恒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02破11号

  本院根据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的申请,依法对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受理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为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申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吴兴大道399号总部自由港A幢17楼;邮编:313000;联系人:沈俊杰;联系手机:13967289227;沈明芬;手机:18815274126),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州织里格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西山路16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0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5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美汇公司管理人。美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9办公室; 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791、18157266287;联系人:李卓鑫)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美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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