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9日
(2019)浙0502民初6379号
钱宏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与钱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安吉世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5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世豪公司管理人。世豪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9办公室;邮政编码: 313300; 联系电话: 0572-5507791、18157266287;联系人:李卓鑫)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 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世豪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6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4-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572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十七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795897979。
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1号
本院根据危好金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4日前,向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大厦(创新科技园)5楼;邮编: 321000; 申报联系人:胡春明、吴芳鑫,电话: 18605890384、178570947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6号
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2日前,向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C1座三楼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3,申报联系人:章建萍、汪丽,电话:13586992385、15068047873)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金华展望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9号
本院根据方茂良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8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2月16日前,向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 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0579- 8223718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 8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2号
本院根据杨加吾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8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2月16日前,向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 0579-8223718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瑞祥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9时5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5号
本院根据杨加吾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8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2月16日前,向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21000;联系电话: 0579-8223718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雅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星期五)11时1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8号
本院根据张品高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1日前向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6楼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16793828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绿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 9时15分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金华市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089号
赵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天歌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3180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808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8633号
陈湘: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平与被告陈湘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陈湘向原告何海平支付货款982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所有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322号
潘学台:本院受理原告徐兴余诉被告潘学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32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913号
张道进:本院受理原告张道进诉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59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6日上午10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98号
张英莲: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英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5951.88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 由被告张英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901号
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季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49574.92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3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18元, 由被告季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82号
季向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季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34937.5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季向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38号
吴红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吴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1400.3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39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048元,由被告吴红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87号
傅玉泉: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傅玉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1493.05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8元, 由被告傅玉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34号
陈云玲: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陈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4757.64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58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4232元, 由被告陈云玲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94号
张东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49301.66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90元, 由被告张东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962号
盛华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盛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873.71元及利息;限被告盛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律师代理费600元。本案受理费13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84元,由被告盛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851号
盛龙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盛龙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0772.22 元及利息;限被告盛龙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律师代理费600元。本案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12元,由被告盛龙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188号
吴新良:本院受理原告赵晶晶与被告吴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1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日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520号
张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冯金丰诉被告张晓玲、吴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