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0日
(2019)浙0303民初4855号
叶辉、孟露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辉、孟露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52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星海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乐清市星海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钟星亮,联系电话:1535577578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星海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星海气动元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56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新乐铸造厂(普通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乐清市新乐铸造厂(普通合伙)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槟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钟星亮,联系电话:1535577578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新乐铸造厂(普通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新乐铸造厂(普通合伙)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296号
谈斌: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317号
张周碧、董周玲:本院受理原告林延瑜与被告张周碧、董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5-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572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环球商务大厦B1座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06780105。
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五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