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2019)浙0102民初5031号
安闽旭、何红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闽旭、何红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安闽旭、何红群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30分在基金小镇第二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030号
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新昌县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俞超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30分在基金小镇第二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393号
杭州浓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含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479号
俞亮宝:本院受理原告何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7527号
杭州靓虎餐饮有限公司、胡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洲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马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8民催10号
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因遗失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860055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86005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5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7日,出票人滨和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阿钧园艺场,被背书人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力机械加工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417号
林施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林施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