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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2019)浙0191民初1587号

  孟庆元: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葛宗钰、蒋苏娇、吴相平、刘志祯、陈强、董慧、喻宪军与被告孟庆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740号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6破2号

  2018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1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盈聚丰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张琪凯、邵金;债权现场及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嘉恒广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3906627298,1345616474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本福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的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8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区韵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0574-87808829,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江东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9时在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10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韩静静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向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邮编315040,联系人:胡静静,联系电话:0574-87808829,电子邮箱:99301533@qq.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速银在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3302号

  竺林武:本院受理的原告裘能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3民初3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原告裘能君撤回对被告竺林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裘能君负担。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772号

  廖水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迪索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水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1828号

  苏云云、王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云云、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1-21 2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