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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2日

  (2019)浙0110民初15263号

  杜菊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孔烈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3313号

  夏良富、浙江信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天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388号

  潘绍井: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增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4027号

  祝梦娜: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增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409号

  张天天:本院受理原告裘汝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40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0245号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昌岭诉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0民初20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1615号

  王耀瑶、陈省:本院受理原告张培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2民初1161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王耀瑶返还原告张培令借款400000元;支付原告张培令以借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该借款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陈省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借款400000元中的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370元,由被告王耀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6619号

  蒋如伟:本院受理原告傅兴荣诉被告蒋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傅兴荣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941号

  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存秋、郑存镇:本案受理的原告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天南不锈钢有限公司、郑存秋、郑存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00号

  蔡祈学、李万芝: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祈学、李万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6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3月3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裁定受理的(2019)浙0304破8号申请人安吉九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浙0304破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鹏盛箱包五金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8号之二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8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2019年10月31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终结温州市瓯海西麦林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589号

  郑经泼: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经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13号

  杨素素: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素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15号

  杨学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学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19号

  潘如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潘如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20号

  钱云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钱云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22号

  钱乐: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钱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58号

  刘成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刘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959号

  夏克元: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夏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015号

  林文通: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林文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795号

  黄学忠:本院已受理苏伊娜与被告黄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伊娜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黄学忠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1070号

  衢州源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松:本院受理原告孙碎考与被告衢州源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大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868号

  施祥金:本院受理王小芬诉施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86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亿雷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雷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亿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伍声金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1月4日裁定受理亿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亿雷公司管理人。

  因亿雷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王一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亿雷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亿雷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亿雷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亿雷公司债权人应于2029年2月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金紫英(18969732068)、戴彩省(1595776505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亿雷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6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亿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11月14日第14版刊登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5033号,原告应为“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11-22 2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