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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杭州渊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晨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591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山区钱桥姿尚鞋店:本委受理的吴晓晓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医疗费用3000.00元,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160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嘉兴思达尔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雪松等15人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支付15名申请人2019年4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共计106094.27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顾加萍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申请人2019年1月至6月工资共计23360.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24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姜玲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的工资共计210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全明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申请人2019年1月至6月工资共计23360.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12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宋月娟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申请人2019年1月至6月工资共计23360.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4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汉嘉工艺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徐从明等7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218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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