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5日
(2018)浙0282破17号之一
2019年1月16日,本院根据慈溪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债223404525.80元,破产财产可分配金额为13900858.35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债务人慈溪昂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92号
温州市德钦钢管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正泰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德钦钢管有限公司、第三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05号
陆郭、梁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郭、梁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07号
胡祥英、廖忠书: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祥英、廖忠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45号之一
2019年8月7日,本院根据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11月2日,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8034.81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异议债权总计为1笔20000元。本院认为,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温州东南捷达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易建丹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担任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东钱学斌、戴林杰、张树生、冯金松、方顺锡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詹瑞丰、蔡晓洪,联系号码:18858879339、13515777857。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广场东路189号)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23号
蓝乐辉、熊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蓝乐辉、熊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150号
漆利川:本院受理原告吕雪奎与被告漆利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漆利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吕雪奎借款4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由被告漆利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鸿华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鸿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受理鸿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鸿华公司管理人。鸿华公司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路39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张茜(0577-658189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鸿华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0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鸿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争耀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争耀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季海霞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争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月19日,本院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争耀公司管理人。争耀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6层;联系人:季如莉(15267775587、0577-8668571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争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争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587号
吴炳洋: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川页奇精密自动化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炳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855号
陈荣惠:本院受理原告赵金龙诉被告陈荣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5229号
谢钦民:本院受理原告邹强与被告杭州合宇建设有限公司、谢钦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23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044号
陈威洪:本院受理原告潘罗军诉被告陈威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