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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9日

  (2019)浙0110民初10640号

  徐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卉诉被告徐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901号

  吴耀荣、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吴耀荣、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 浙0110民初1590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5856号

  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严正保诉被告王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 浙0110民初1585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9910号

  湖州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荣典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13016号

  童益娟:本院受理原告何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130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6737号

  叶旭英(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207090049):本院受理原告陈曼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7289号

  林全亮(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202093317):本院受理原告李育新与被告林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2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210号

  何成彩: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章喜与何成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03月06日14点1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6184号

  潘永起: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巨龙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潘永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03月06日14点5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205号

  陈跃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跃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103号

  郑少信: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少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105号

  戚年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戚年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7破2号之一

  2016年9月23日,本院根据黄加普等人申请,裁定受理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本院已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确认章丽华等33户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63385412.60元。经管理人对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处置变现后,其总资产价值为28988971. 50元。本院认为: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宣告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

  《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6) 浙0327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苍南县钱事达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财产预计实施分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次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55940999 50元(含待定债权提存部分),共计债权人户数36户(含待定债权人4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61475198.23元(含待定债权金额)。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3132号

  吴成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荡支行与被告吴辉辉、林阿慧、吴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5255号

  张天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云、周梅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913号

  吴春敏、张荷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吴春敏、张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891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593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10378号

  林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6579号

  本院受理原告罗冠宝与被告罗炳菊、陈献甫与徐先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二、请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为基数,暂算至2019年9月4日止的利息为128250元,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息计算);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465号

  彭德力、嘉兴市正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彭德力、嘉兴市正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2839号

  浙江大雄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0402576503440,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乍王公路南侧(嘉兴吉慧纸业有限公司内5幢) ]:本院受理原告平湖市永庆塑料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2民初2839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194号

  卢洲鑫:本院受理吴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洲鑫返还原告吴敏借款人民币131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90元,公告费650元,财产保全费1317元,合计5457元,由被告卢洲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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