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2日
(2019)浙0110民初7456号
董薇薇、董森超 董薇薇、董森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薇薇、董森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3802号
严卫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戎杰与被告严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212民初13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5004号
吴家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德正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家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5568号
周再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贤诉被告周再华买卖合同纠纷- -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民初4311号
莫文群:本院受理原告汪利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浙021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6号
本院根据何清来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明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明宇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朱孙林,电话: 13806689399; 戴元斌,电话: 188577979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明宇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明宇鞋业的股东(李文辉、胡生亮)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5163号
吕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夏学平与被告吕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341号
张建生(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马剑镇双江村方口4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407262551 ):本院受理原告嘉善高缘木制品加工厂诉被告嘉兴市天顺建设有限公司、张建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2998号
俞海利(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汾湖村南浒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11013814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被告俞海利、秦伟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806号
王欣(3304211984041305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王欣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9)浙0421民初4806号],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额人民币25961.92元(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其中透支本金21175.69元,利息2328.97元,违约金2457.2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继续给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842号
唐芸(330421199305184420)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唐芸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浙0421民初4842号],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唐芸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45925.91元、利息5774.54元、滞纳金(违约金)7455.79元、其他费用525.44元,合计59681.68元(截止2019年10月10日),其中利息收费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月支付5%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停息停费时间为无。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 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5947号
项杰:原告李勇安与被告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522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5952号
项杰:原告李勇安与被告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522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377号
陈钊、杨雪文:本院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陈钊、杨雪文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755号之一
浙江智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吉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智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智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租金5848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月利率0.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16242元从2017年7月2日起算,42240元从2017年10月2日起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浙江智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水电费116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浙江智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843号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斯跃红与被告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货款3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1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破14号
本院根据武义元亨利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月6日前,向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 321200;联系电话:陈律师13758906282、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三合洗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0555号
张艳萍(330824198210063323):本院受理原告郑颖与被告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05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0889号
金奔(330324198606141036):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达与被告金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淅0726民初2219号
方征去: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煌武诉被告为征云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9)浙0726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10号
我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浙0781破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781破1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方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361号
胡小英(身份证号码:3303211974****3922):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萍与被告胡小英为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小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海萍借款本金人民币1399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胡小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