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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单位:人民币
注:1.本公告清单贷款人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相关分支机构简称,具体以实际名称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9年8月2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其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4.以上贷款本金、积欠利息中如无币种名称的均指“人民币”,以“万元”为单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相关外币以2019年8月22日对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
5.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12月2日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12-02 2 2019年1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