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3日
(2019)浙0191民初3004号
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亦仙与被告浙江德嘉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单位三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337号
石海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3712号
吴周:本院受理原告杨影诉被告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05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654号
金苏芳:本院受理原告邱翠珍诉你、杨性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2444号
张政:本院受理原告张子杨诉被告张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5212号
金苏芳:本院受理原告周亚容诉你、金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5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信良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市万鹏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鹏鞋材)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万鹏鞋材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2号人民联合律师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胡程海,电话:15167750326;叶碧闻,电话:138588285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万鹏鞋材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万鹏鞋材的股东(董必正、舒敏龙、刘良谦)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42-4号
因温州市鹿城远东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由远东公司管理人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经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终结远东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6号
本院根据何清来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明宇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鞋业)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明宇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朱孙林,电话:13806689399;戴元斌,电话:188577979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的费用。明宇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明宇鞋业的股东(李文辉、胡生亮)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65号
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蔡京,电话:15057595510)。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雅)、股东(温州市峰谷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西格电子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64号
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据瑞安市仙桥纸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蔡京,电话:15057595510)。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7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雅)、股东(徐祥龙、徐朝祥)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帝壹阀芯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66号
2019年11月14日,本院依据夏康伟申请,裁定受理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蔡京,电话:15057595510)。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郑月兰、陈响周)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英诺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207号
周妮、陈传憎: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妮、陈传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37号
金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花田鞋服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25号
钱峰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丰驰速递有限公司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