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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裁公告

  浙江竞云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叶青港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19)623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0年1月8日下午14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光复路100号2楼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百特好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武蕴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1月26日拖欠的计件工资共计34904.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利海建材商行:本委受理的蒋云波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的工资共计358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百特好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钱星莹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嘉南湖劳人仲案[2019]第1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拖欠的工资共计2500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昌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2月4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18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永忠建材经营部: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明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仲裁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2月10日9点0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庆丰路1305号建瑞大厦辅楼南湖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二楼21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9-12-04 2 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