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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396号

  黄兴卫:本院受理原告柳福生诉被告黄兴卫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张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591号

  王挺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挺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挺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075.83元及截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4007.51元、违约金1335.83元,并支付按本金24075.83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0元,由被告王挺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6破1号

  本院根据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浙11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9)浙1126破1号决定书,指定由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南区5栋丽福科技大厦5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玉娟187678486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权利。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月7日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99号)召开,望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中缝8-9 2019-12-05 2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