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6日
(2019)浙0481民初8299号
陈继勋:原告虞永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67002.74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8305号
陈继勋:原告周建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50166.67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2333号
王之宝:本院受理李小九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009号
李忠华、赵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崔小平、王小琴与被告李忠华、赵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忠华、赵红梅偿付原告崔小平、王小琴代偿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6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5700元;由被告李忠华、赵红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31-1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月10日前,向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371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金华广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五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8-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1159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号楼1428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 82064518、18757633308。
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月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申兴电缆桥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5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三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783号
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本院受理原告王红琴与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177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红琴货款90378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780号
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利与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177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利货款41888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779号
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本院受理原告夏国香与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1777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夏国香货款5688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1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7776号
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本院受理原告高显与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2民初177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显货款176455.8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15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阿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