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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6日

  (2019)浙01民再65号

  吴戴瑕: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孙奇与被申请人吴戴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申348号裁定书、(2019)浙01民再6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679号

  德谦杭重锻造有限公司、德谦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中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永华、楼乐瑛、刘建星、陈秋萍、浙江天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判决,因嘉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上诉,请求撤销(2019)浙0106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11658号

  陆国平、宋志成、杭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海乾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祥伟诉被告方有良、奕波、陆孟旦、陈雪荣、陈炫、陈碧君、吴寿德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9年6月24日判决,因陆祥伟依法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0106民初1165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方友良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952号

  张健美、杭州易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亿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淑芬、张健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婷诉被告杭州润坤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9年7月11日判决,因李婷依法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010号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兆丰恒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91民初20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71号

  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271号民事上诉状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306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楼洪涛、李占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648、7649号

  计庆忠:原告周洪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7648、76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7949号

  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施增和、周泽平: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三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施增和、周泽平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1794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411号

  吴银森: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聪颜诉被告吴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9901号

  伍岳松: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博大同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袍江法庭第1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3破1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鑫朝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恒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恒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5日前向宁波恒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0574-26287574,林骥)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www.hightac.com)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恒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恒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4日14时在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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