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6日
(2019)浙0302民初10461号
祝李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建飞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48号
张建武、张相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们及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24号
郭杰、贺礼全: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727号
雷开峰、兰秀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33号
谌晓强、喻翠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435号
肖泽燕、明良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718号
温岭市驰菲鞋业有限公司、王利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20号
戴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爱永与被告戴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8号
2019年8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破申42号民事裁定,受理温州丰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丰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丰源公司管理人。2019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丰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安日报社旁);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0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29号
2019年8月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破申43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可集团)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8月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可集团管理人。2019年11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中可集团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瑞安日报社旁);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可集团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可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30号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温州瑞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瑞诺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国丽华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本院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瑞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1月29日,本院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瑞诺公司管理人。瑞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6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钟星亮(153557757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02民7601号
董庆玲:本院受理原告吴爱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007号
贺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贺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1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458号
韩学先:本院受理原告赵银林与被告韩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2号
张友根:本院受理原告顾山中与被告张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264号
陈益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龙与被告陈益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小龙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99937.04元及利息4544.54元,合计104481.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陈益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1698号
李冬冬:本院受理原告秦涛与被告李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秦涛借款人民币1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李冬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姚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5295号
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北京广义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返还款5458656.24元。受理费199元,由海宁沐尔桃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