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8233号
颜海英(身份证号码3310041981****29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颜海英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993.11元、利息2349.42元、违约金2564.3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09月01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菊玲、人民陪审员赵君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470号
吴召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召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6475.20元及前期利息13535.14元、逾期利息4208.18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4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5909号
卢家辉(身份证号码:3310031996****1973):本院受理原告胡利通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卢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利通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40元,由被告卢家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11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被公告人为“王棒”一案,内文案号“(2019)浙0106执3328号”应为“(2018)浙0106执3328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9年9月26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