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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说好去外地救急半年,咋就回不来了

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

庄豪 图

  董小军 梅生 

  案情回顾

  周先生原籍江西,所学专业为计算机。2017年春节过后,他来到宁波,被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公司录用,负责数控机床的养护。当时,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薪、福利等各方面内容都作了约定,其中工作地点明确在公司总部。

  去年底,公司在金华的一个分厂的技术员突然辞职,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公司决定让周先生过去救急,说最多半年就可回来,而且会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

  对于公司的这个决定,周先生本来有点不太愿意,因为他孩子还在上幼儿园,如果自己去金华,他担心妻子照顾不过来,但考虑到只是去半年,他最后还是答应了。

  一晃半年过去,周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回宁波工作,但人事经理表示,此事需要再作研究。如此又拖了2个月,在周先生的一再催促下,总公司最后给了他一个想不到的答复:你是服从公司安排自愿去分公司工作的,因此,即使要回来,也要等明年初合同期满后再作考虑。

  周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明显损害了他的利益,也违反了当初的承诺。经多次交涉无果,他找了一个律师朋友咨询,最后决定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即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工作地点既然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那么,双方原先约定的工作地点也是可以变更的,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法官支招

  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介绍,分析既往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作地点的变更从本质上来说,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的变更,对于具体的劳动者个人来说,这种变更很可能导致其切身利益的变化,如果工作地点的变更有利于劳动者,双方当然会相安无事,但如果这个变更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并导致矛盾的发生。

  当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时,劳动者究竟该如何应对?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要支付赔偿金。相应地,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劳动者拒绝接受,可以行使三方面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规定虽然很清楚,但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可能很复杂,需要正确分析,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毕竟,最终需由仲裁部门和法院作出谁是谁非的判断。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说好去外地救急半年,咋就回不来了 2019-12-10 2 2019年12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