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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0日

  (2019)浙0303民初5120号

  温州市利盛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旺力豪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利盛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677号

  黄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彪、程玉发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1917号

  林小敏、雷文建:本院受理原告吴盛坤诉你们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28 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盛坤借款本金人民币130448元。二、被告雷文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小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509元。由被告林小敏、雷文建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1349号

  甘肃省甘鹿茸参有限公司:原告吴训刚与被告甘肃省甘鹿茸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28民初1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吴训刚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2号之二

  因债务人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结,现该公司已无可供分配的其他破产财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裁定终结瑞安市腾宏塑料实业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8411号

  王纯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港支行与被告王飞军、黄华贵、王纯纯、王邦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12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2079号

  徐建卫、顾夏平: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经济开发区支行诉嘉兴达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建卫、顾夏平(2019)浙0411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3868号

  浙江卡奇特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世豪电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1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催6号

  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25799426、出票金额3万元、付款行交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出票日期2019年7月26日、汇票申请人浙江腾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收款人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871号

  赵小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小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2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赵小林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小林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3512号

  方辉(住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张家埠村):原告叶俊与被告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邮寄等方式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方辉在本判决生效生十日内支付还原告叶俊借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确认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方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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