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2日
(2019)浙0110民初10226号
金剑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早稻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8597号
林良富:本院受理原告黄祥南诉被告林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85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206号
毕剑虹:本院受理原告徐红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498号
熊国萍:原告杨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2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005号
胡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撤6号
陆桂林、陆根林、陆根花、吴赛球: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王瑛诉被告周杨尹、陆桂林、陆根林、陆桂根、陆桂春、陆根子、陆根花、陆根弟、陆根娥、陆根美,第三人吴赛球、毛桂英、毛巧勤、何金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撤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王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8340号
茹卫平: 关于原告卜建军诉被告唐晓明、茹卫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卜建军起诉要求判令:一、停止执行浙A8H9B5车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晓明、茹卫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3129号
邱志新:原告王利平诉被告邱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0民初13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破14号
2018年9月28日,本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宣告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宏泰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594号
成洁、张彦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国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浙0205民初45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551号
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叠琰与被告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6553号
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本院受理原告林忠尧与被告浙江百年梁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马龙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24号
本院根据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2日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7日前,向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2幢4楼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315040; 联系人:邵敏,电话: 13958288988)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处进行申报,也可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进行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市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债务人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京港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6308号之一
宁波余桐实业有限公司、柳春: 原告周乐微与被告宁波余桐实业有限公司、柳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6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乐微与被告宁波余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签订的家居装饰施工合同;二、被告宁波余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乐微预付款20 000元,支付违约金6 000元,合计26 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周乐微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宁波余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9635号
朱春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招娣与被告朱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朱春荣支付原告黄招娣货款6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朱春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民初494号
吴臣虞、汤秀微: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剑派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臣虞、汤秀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941号
刘军、张宝云、李强、孙斌、张仰忠:本院审理的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张宝云、罗霞、李强、孙斌、张仰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303民初5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0年3月2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君禾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帝森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72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的(2018)浙0304破72号申请人瑞安市塘下权云模具加工场申请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8)浙0304破7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领航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32号之二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19)浙0304破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州鑫翔汽摩配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557号
叶灵妃: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叶灵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900号
何鑫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升与被告何鑫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25号
黄晓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桥支行与被告徐和双、黄晓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56号
潘晓静:本院受理原告卓双悦与被告潘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766号
孙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叶茹茹与被告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047号
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小青与被告郑天鹤、尚进,第三人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183号
王运星、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兰香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5民初886号
王成微、温州市洞头龙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阿全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5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阿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林阿全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刑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7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受理乐清市中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4日前向管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大厦A-40S室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婷婷、郑康静;联系电话: 13906663815. 19975317176) 。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 0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3128号
吕孟正、黄荣彬、卢如达: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吕孟正、黄荣彬、卢如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72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 12月2日裁定受理温州南开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京师(温州) 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4日前向管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 号经开区商务大厦A-405室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婷婷、郑康静,联系电话: 13906663815. 19975317176) 。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1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8民初1717号
梁喜鸭:原告周总与被告梁喜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8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8元,由原告周总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71号之二
因瑞安市裕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瑞安市裕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6541号
温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纯洲诉被告温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6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实际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0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324民初6640号
梅佳: 本院受理原告黄定燕诉被告梅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7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5336号
廖大妙: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与被告廖大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廖大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货款20570元及自2019年7月12日起、以20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共计632元,由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负担53元,由被告廖大妙负担5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廖大妙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廖大妙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海昌艺达皮草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2990号
曹郁英、张文华: 原告肖戈与被告曹郁英、张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郁英、张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戈货款4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11520元,由被告曹郁英、张文华负担。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郁英、张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肖戈。
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1125号
陈廷红(公民身份号码: 510802197010247567):本院受理原告杨夫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民终1492号
许卫峰、李国美:本院受理上诉人罗勤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064号
李忠华、赵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竺美红、李小华与被告李忠华、赵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忠华、赵红梅归还原告竺美红、李小华代偿款250098.1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5700元,由被告李忠华、赵红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1549号
安吉绿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国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特217号
林春秀:本院受理张炀宣告林春秀死亡一案,经查:林春秀,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703042323,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太平村姜家涧3号。于1997年6月从家里出走。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朱寿娥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0572-8076256)。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4960号
全椒雅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李慧:原告义乌市和顺纺织品商行为与被告全椒雅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全椒雅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李慧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4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全椒雅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和顺纺织品商行(经营者黄平国)货款129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和顺纺织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全椒雅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7732号
吴天平(330226196612116396): 本院受理原告唐志荣与吴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55号
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1日前向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东路61号6楼审计二部,联系方式:19857981004(冯会计师)、13705795626(陈会计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义乌宝德彩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1日14: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371号
陈育肖、陈成武:原告颜玉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371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颜玉姬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968元,由原告颜玉姬负担1984元(已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