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2日
(2019)浙0110民初17258号
陈玉连、韩世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8363号
郑琦丽、戴宏杰: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8348号
林勇杰: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7253号
赵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万洁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下午14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123号
杭州博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屹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追加你为共同原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追加原告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20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破1号之一
2019年1月18日,本院根据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裁定宣告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栩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破1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单孟裕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奉化大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奉化大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宁波市奉化大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315500;联系人:程冠方;联系电话: 0574-88972568;134866388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有无从其他连带债务人处受偿及受偿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奉化大爱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3破申3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鄞州五乡四安包装印刷加工厂的申请,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奉化市裕明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奉化市裕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2月28日前向奉化市裕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 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8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李蓉蓉;联系电话: 1506745573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奉化市裕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奉化市裕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3月10日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曹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33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们限公司明州支行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宁波汇电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水务所为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的侦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向宁波汇华电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6号宁兴大厦19楼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邮编315040.联系人:胡肺静,联系电话: 0574-87808829.电子邮件:99301533@qq.com)中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中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权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市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汇华电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止该公司的财产经本院问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侦权人有权参加侦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投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