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13日

  (2018)浙0212民初16030号

  厦门传天易诚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厦门传天易诚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靖哲与被告厦门传天易诚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厦门传天易诚商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603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903民初1336号

  吴康义(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吴江村2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112197211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市朱家尖丁文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吴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90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康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舟山市朱家尖丁文武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货款35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5日起至货款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75元,公告费660元,合计1835元,由被告吴康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48号

  张建武、张相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民诉你们及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民及被告温州开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及证据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在数提出副本。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44-1号

  本院根据青田波丰鞋竹有用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上亿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行上亿鞋上)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上亿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周蒙象,电话: 137577191681)申报债权。未在上达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上亿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上亿鞋业的股东(杨秋荣、肖德生)成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法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43-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万路丰鞋材厂的申请、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日昌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鞋业)破产清部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口昌鞋业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邮政编码: 325000; 联系人:周蒙蒙,电话: 1375771916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日昌鞋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日昌鞋业的股东(周建满、林娇弟)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户、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则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983号

  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温州市步恒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天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983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600号

  张月英、温州市英强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巨哲鞋材加工场与被告张月英、温州市英强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043号

  甘娟:本院受理原告贺军与被告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13号

  马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丹与被告马亚、王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992号

  徐定洲、林美英、徐彬彬、徐亚西:本院受理的原告潘统仙与被告徐定洲、林美英、徐彬彬、徐亚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612号

  彭先兵:本院受理原告周彬与被告彭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26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温炜的申请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 浙0304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德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管理人仅收到公司的增值税相关票据16张,未能接管其他财务账册资料及凭证,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接管,债务人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奇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69号之一

  2017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被申请人瑞安市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被申请人瑞安市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为234.45万元,无争议债权为9294495.元,该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宣告瑞安市鑫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6号之二

  因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分配完结破产财产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终结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421 民初4083号

  郁明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304263019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郁明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421 民初40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48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1民初3293号

  杨坤松:本院受理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1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8782号

  邓延超: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日悦电子商务商行与被告邓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9371号

  刘建旺:本院受理原告杨起浩与被告刘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20年3月3日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9年9月26日第14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民初6971号,开庭信息应为“于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9-12-13 2 2019年12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