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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买卖还是代销 拿证据来说话

  通讯员 海薇 

  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两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原告海宁某皮件厂认为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刘某某则认为是代销合同关系。

  原告海宁某皮件厂诉称,2014年前后,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采购皮革,累计价值35万余元,尚欠货款12万余元。被告刘某某辩称,与原告之间是口头协议代销关系,卖不了的货应予以退货,现原告索求全款,系强买强卖,现在被告处有很多原告的衣服需要返还。

  庭审过程中,原告海宁某皮件厂提交了销售清单、短信催讨货款记录等证据,被告未参与庭审,但他在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海宁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张双方协议代销皮衣,但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能证明双方是代销关系的证据,所以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最终,海宁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海宁某皮件厂货款1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代销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实际中通常表现为代销方接受供应方的委托,为其代为销售货物等,代销方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供应方,代销方先行销售,售出后进行结算,已销售的支付货款,未售出的应原物原数返还的一种销售方式。

  一般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标的物则享有所有权,不论货物是否销售完毕,其均应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代销行为在实践中很常见,但很多当事人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对于代销关系的证据未加以留存,导致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买卖还是代销 拿证据来说话 2019-12-19 2 2019年12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