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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32-1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273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78031,15336908721。

  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3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天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3297号

  陈俊伟: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葆迪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你、陈晶晶、陈松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13358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25日14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3229号

  潘红晓:原告刘才军与被告潘红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潘红晓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才军工资人民币4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