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权君服饰有限公司(原杭州茜妍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何远翠与你公司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19)113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权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何远翠2019年7月1日至23日工资6144.8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832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136元、2019年6月和7日两个月的高温津贴400元,合计人民币114512.81元;二、被申请人杭州权君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何远翠补缴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险种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何远翠自行承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杭州致麗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贾霞霞与你公司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委作出的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19)95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致麗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贾霞霞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期间的工资1852.6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46.67元、2019年3月12日至6月1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560.92元,合计人民币13560.22元;二、被申请人杭州致麗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贾霞霞补缴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金额、险种等由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政策确定),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贾霞霞自行承担;三、驳回申请人贾霞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