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局决定书公告送达
杭州瑞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1041912170036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104191217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至本机直属中队(地址:江干区凯旋路151号金牛坊5幢3楼)领取(江综执罚字〔2019〕第040104191217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江干区凯旋路151号金牛坊5幢3楼直属中队
联系电话:0571-56052252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