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李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对绍县房地产(2013)第0214号房地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在总价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4绍越商初字第213号,执行号为2014绍越执民字第1855号)。至2019年10月29日绍兴蓝德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400万元贷款本金和及9791058.33元,合计23791058.33元,自2019年11月26日起,已经依法转让给胡李明享有。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请尽快向胡李明履行还本付息和担保义务。
债权转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