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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0900000025089001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9512号

  文大聪、文志远、刘康、胡军: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平诉被告文大聪、文志远、刘康、胡军、浦江逍遥客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9512号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渐1004民初5679号

  阮敏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渐1004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阮敏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91.87元及截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671.03元、违约金223.67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阮敏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0元,逾期未交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000100100005080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81民催143号 

  申请人浙江巨隆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130005142869295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利害关系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12-26 2 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