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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30日

  (2019)浙0304民初9262号

  刘昆: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宝勋与被告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34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奥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奥马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凯兴滤清器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奥马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2月20日,本院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为奥马公司管理人。奥马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4层;联系人:季声亮(139688909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奥马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奥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35号

  本院根据李景郎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瑞安市鑫隆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6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鑫隆公司管理人。因鑫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敏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安市鑫隆鞋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鑫隆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6层;联系人:季如莉(15267775587、0577-8668571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鑫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鑫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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