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481民初4774号
瞿许锋、戴利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国强与被告瞿许锋、戴利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瞿许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国强代偿款538392元。二、被告戴利芳对被告瞿许锋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84元,由被告瞿许锋、戴利芳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瞿许锋、戴利芳负担(公告费由原告谢国强预交,由被告瞿许锋、戴利芳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482民初1650号
徐小燕: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鼎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王青梅、骆平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2民初1650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4143号
严胜辉(浙江省龙游县庙下乡严村村东路10号):原告盛爱鸳与被告严胜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414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爱鸳货款3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被告严胜辉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742号
黄顺禄、吴仙英:本院曼理原告王进军诉被告黄顺禄、吴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