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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31日

  (2019)浙0523民初3195

  叶培青: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平与被告叶培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培青支付原告徐洪平货款186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910元,由被告叶培青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060号

  沈红平、唐忠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红平、唐忠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红平、唐忠民偿还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6月20日为41597.39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至款清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沈红平、唐忠民未按期履行的,自逾期次日起,对其位于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的房屋及所占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安房权证孝丰字第06118号、土地证号:安吉国用(2012)第02982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20元,公告费65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直接支付浙江法制报业有限公司),合计10670元,由被告沈红平、唐忠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破10号之一

  2019年11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债务人仅向管理人移交法人印章,未移交除此以外的其他资料。经多次催促,美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禄臻、财务人员汤月芬陈述债务人于2012年7月份资金链断裂,全部财产折抵职工工资和供应商部分货款后即停产,现公司无任何财产,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灭失。2019年12月25日,美汇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无法对美汇公司进行审计,无法对美汇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方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查,无法就破产财产财务状况发表审计意见。截至2019年12月25日,美汇公司查无资产,而债权人已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7153504.21元。美汇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安吉美汇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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