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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31日

  (2019)浙0191民初1254号

  张亨珏、顾根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亨珏、顾根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069号

  卢勇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847号

  王国松:本院受理原告章丽萍诉被告王国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701、11702号

  谢祖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701、11702号两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7147号

  陈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誓颜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2329、12331号

  杭州欣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新群力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2329、12331号两案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7355号

  金岳真:本院受理原告郏大辉诉被告金岳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314号

  朱臻巍: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臻巍、朱臻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291号之一

  钟奇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士国诉被告钟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2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1288号之一

  徐中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士国诉被告徐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274号

  叶宇浩:本院受理原告李亚飞诉被告叶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4月0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27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向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4,联系电话:0574-87817121,蒋美美;0574-87817122,王婉晴)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直接到www.hightac.com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网站中下载。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民催4号之一

  申请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2024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1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浙0225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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