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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最高可奖5000元,为啥我只有273块5?

检举人因此告了稽查局,一审被驳回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检举偷税行为得到奖励后,检举人李某却认为奖金太少,将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为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告上法庭。近日,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税务行政奖励案。

  几年前,苍南县宜山镇某村拟建设老人公寓,决定由某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建设。竣工后,研究院开具了收款收据。但该村的村民李某认为发票涉嫌偷税。2018年3月,李某向稽查局举报,称研究院在该村老人公寓的设计项目中存在偷税行为。稽查局经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反映的问题属研究院研究员陈某个人问题,后追缴相关人员税收总计5.46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检举有功,申请要求奖励,后稽查局作出奖励通知,决定颁发检举奖金273.5元。

  但李某觉得奖励太少了。他认为,依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金额可为5000元,自己应该获得5000元的奖励才对。为此,李某向平阳县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稽查局作出的奖励通知违法。

  庭审中,稽查局表示李某所称的规定中,5000元是最高奖励金额。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附件规定,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计发奖金,奖金数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按照该规范的奖金计算方法,奖励给李某的金额确为273.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将奖励金额限定于5000元,系对条文的理解偏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的通知》附件的规定,将收缴税额和奖励金额挂钩的方式,体现了“功酬一致”,具有合理性,且在效力层级上等同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因此,稽查局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奖励李某273.5元,法律适用正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某不服,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最高可奖5000元,为啥我只有273块5? 2020-01-02 2 2020年01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