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月2日
(2019)浙0102民初2552号
张笃秋、谢丽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笃秋、谢丽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笃秋、谢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4506.57元;二、被告张笃秋、谢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计至2019年4月17日的资金占用费6633.29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收);三、被告张笃秋、谢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笃秋、谢丽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元,由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6元,由被告张笃秋、谢丽芬负担1195元。原告浙江顺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笃秋、谢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2309号
葛峰、高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师永恒与被告葛峰、高鹏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9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91民初3190号
杭州卡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三至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1650号
郑维金:本院受理原告禹林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8601民初2432号
吴国萍:本院受理原告董新武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6626号
潘克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意法轻纺城艺缘服装设计工作室诉被告潘克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7民初6015号
齐卫红:原告徐美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13日14: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9411号
卢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卢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42号
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7日裁定受理了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有关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32层楼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855848499,联系人:杨倩),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升开电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2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2民初7633号
张天兵、浙江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袍江贤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张天兵、王桂云、浙江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602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