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03破9号
本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嘉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26日前,向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所前街2号经协大厦7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8768260170/ 1571589899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华金康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1日14时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6478号
沈军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22民初6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交纳通知。判决内容:被告沈军科支付原告浙江罗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96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92元,由被告沈军科承担。请你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619号
叶培青: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平与被告叶培青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培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建平加工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950元,由被告叶培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