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82破7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尚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7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陈雨昕、蔡京;联系电话:18968826391、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1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7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温州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2月7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陈雨昕、蔡京;联系电话:18968826391、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2月19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4号
2019年3月26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良能阀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浙江良能阀门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良能阀门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浙江良能阀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672号
浙江大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波、李益军:本院受理原告金晓蓉诉被告浙江大宴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军、李益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2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435号
金德浪:本院受理原告吴美林与被告金德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21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德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美林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金德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美林相应的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30元,由被告金德浪负担5940元,由原告负担9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