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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为了帮讨薪,亲友、老板都来串通作假

法官:虚构事实及伪造证据,是虚假诉讼

  通讯员 毛林飞 胡芦丹 

  日前,三门县法院处罚了一批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案件,14名申请执行人分别被罚款1万元至2.5万元不等,被执行人某担保公司被罚款5万元,法定代表人郑某被司法拘留3日。

  三门某担保公司的工资分为底薪和绩效两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在每年年底考核后统一发放。起初公司业绩较好,有些职工的绩效工资可观。为了避税,职工们想出了一个主意——将底薪发到他们本人账户,绩效发到他们亲朋好友的账户。于是,职工们让亲朋好友帮忙办银行卡,并把账户信息交给公司财务。而公司老板郑某觉得工资反正都要发给职工,便默默配合职工,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予以审批。这样的做法持续了五六年。

  2018年年底,因经营不善,该公司关门停业,职工工资也被拖欠数月。去年4月,职工们陆续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有个难题难倒了一些职工,劳动仲裁需要劳动合同、工资卡流水明细等来佐证,而绩效工资都发到亲朋好友的卡上,这可怎么办?思来想去,职工们想到了以亲朋好友名义申请仲裁的办法。随后,章某等人伪造了劳动合同,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公司老板郑某到场参加,明知章某等人伪造劳动合同,可郑某不但没有如实交代员工劳务关系和劳动报酬情况,还认可了章某等人的仲裁主张,分别与章某等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去年8月下旬,章某等27人向三门县法院申请执行。法官经调查后发现,其中13名申请执行人系某担保公司真实职工,而章某等14人则是替亲朋好友领取绩效工资的,领了共计17万余元,与某担保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章某等14人及某担保公司的行为系虚构事实及伪造证据,利用虚假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执行法律文书,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处罚。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但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提供劳动情况及用人单位结欠劳动报酬的组成项目及相应金额,并提供劳动工具、社保记录、接收劳动报酬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佐证。

  用人单位亦有义务配合劳动者说明劳动关系及结欠报酬的具体情况,必要时还应派具体负责人到场说明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配合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将在听取各方陈述并审查证据材料后,对结欠劳动报酬情况作出认定,并结合其他情形综合确定对债权是否给予优先保护,及优先保护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得为骗取额外的优先保护或逃避税收,而通过伪造劳动合同、资金流水、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骗取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判结果,并基于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将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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