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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月6日

  (2019)浙0212破31号

  本院根据浙江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2880-5)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02月18日前,向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何帆/陈岱桦;电话:0574-87260936/1377116302/158675520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債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韩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02月26日14: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債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22破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认为其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被执行人联谊公司同意,将联谊公司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破产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联谊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909479190,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股东为倪建标、郭小红,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手套、帽子、围巾、针织工艺品。截至2019年11月29日,经过管理人调查,联谊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主要为执行款364678.1元,而本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7715771.82元。

  本院认为:联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桐庐联谊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12破30-1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旭杰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688049370N)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02月18日前,向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11室;邮编:315040;联系人:何帆/陈岱桦;电话:0574-87260936 /13777116302/1586755209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多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02月26日上午9:0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01-06 2 2020年01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