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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191民初2812号

  陆飞:本院受理原告阮国红诉被告陆飞、朱佳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4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2破3-2号

  2019年2月28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园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比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逊贸易)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比逊贸易管理人在该公司破产程序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比逊贸易存在可供清偿的财产,比逊贸易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因此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比逊贸易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比逊贸易破产并终结比逊贸易破产程序。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742号

  张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永金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454号

  周围平:本院受理原告杨耀春与被告周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540号

  李振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东海机械配件厂与被告李振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9350号

  范科志:本院受理原告聂罗群与被告范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26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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